4月16日,山西的“订婚案”在二审中作出判决,决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该案件近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舆论关心的多个问题,法院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回应。首先,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必须尊重其意愿,是否订婚并不相关。本案的证据确凿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次,法庭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方的家人并未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威胁索取财物,也没有出现骗婚的情况。在法院立案之前,女方已将10万元及戒指等彩礼退还给婚介机构,但男方的家庭一直拒绝领取。法庭还发现,被害人没有结婚史,经过婚介机构进行了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且没有涉及到彩礼,第二次与席某某相亲,也不存在骗婚的情况。
本案引发了广泛的舆论争议,主要原因是订婚与强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正是本案判决后亟需普及法律知识的关键点:订婚并不等于对性行为的隐含同意。
许多网友错误地认为,女性在订婚后就默认同意发生性关系,法律对此无能为力。或许,被告席某某的强行为正是基于这种错误观念:既然“已经订婚”、“进行了仪式”,女方家庭也接受了彩礼,自然可以享有“夫妻之实”。然而,这种想法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也违背了现行的刑事政策。
正如该案的二审审判长所指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必须尊重其意愿,这与双方是否订婚无关。”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便构成强罪。这一罪行侵犯了女性自愿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即便在双方已经订婚的情况下,女性仍然拥有性同意的权利。
在本案中,受害人在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后,席某某依然对其实施了一系列暴力行为,包括强行脱衣服、抓住受害人的一只手、将其锁在屋内、拖出电梯并拉回室内等。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归类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此符合罪的构成要件。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对该案件进行过评论,他指出“准夫妻的身份并不等于可以否定奸”。他特别告诫男性:与女性进行亲密接触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发生性关系,若想要进行性行为,务必要获得对方的同意。即使当时的气氛很暧昧,也不能因此推测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同时,不应以“如果她不同意,为什么要和我一起开房”这样的逻辑来为自己的行为正当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案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定性为案件,但二审法院仍然考虑到本案与普通案件有所不同,旨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以及传达司法的善意,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交流,释法说理,付出了大量努力。此外,二审法院呼吁,当前网络上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对未明真相的网民进行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并特别提醒网友,网络侵权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这起“订婚案”的判决,一些网友可能仍持有不同的观点。然而,刑事案件的判决不应以性别为依据,也不应涉及“身份政治”。判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证据链和法律事实本身进行。
公正的判决绝不应以“男错女对”等性别标签来概括,而应强调:犯罪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订婚并不意味着性行为的默示同意”,“亲密关系与性关系并不等同”等法律常识值得反复强调。这些常识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明确保护,男性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