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署23项举措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还能够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此,《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涵盖了政务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组织信用、自然人信用以及司法执法体系信用等多个方面。
在政务信用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推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政务诚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
对于经营主体信用,《意见》强调了要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激励,为守信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在社会组织信用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对于失信社会组织,将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并限制其参与各类评比表彰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在自然人信用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司法执法体系信用方面,《意见》强调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守信行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对于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制度建设,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恢复信用记录。
在完善顶层设计和加快编制国家标准规范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快编制专用信用报告、证明事项清单等国家标准规范,加快推进专用信用报告跨区域互认互用。这将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积极拓展专用信用报告替代适用领域,实现“应替尽替”。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大力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助力行政效能和水平提升。同时,还将加强国家与地方平台的协同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拓展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提高信用信息的质量和覆盖面。
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未来,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