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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2026-05-04 10:21    政务民生    来源:365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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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理论是很虚伪的、是逻辑不自洽的、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原理的。不管怎么讲,批判西方法学理论优势在我,矫枉必须过正,在目前这个历史阶段,我们一定要继续的批判西方法学理论虚伪、傲慢和充满了谎言。

大家一定都听说过一句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的出处,有人说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内克说的,有人说是另一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的,甚至有文章说是林肯说的,反正至少他是个欧美的西方人说的,没什么毛病。这句话在我们中国人听来非常正常,一点问题都没有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嘛,对,这句话太好了,就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任何毛病。可是我们都疏忽了、都忽略了这句话背后藏着一个大问题。今天我就和大家说清楚,既然这句话是一个欧美的西方人说的,他肯定不是用中文说的,对吧?肯定是用他的母语说的吧!请问欧美人如何表达“道德”。我们中国人人人都懂道德的,这个词出自老子的《道德经》,词义是一种崇高的、高尚的行为规范。 那欧美人说这个词肯定不是源引《道德经》的,对吧!我查了一下,不管英语还是德语,道德这个词都源自于拉丁语的词根moral,这个词的本意是习俗、习惯。这样我们就恍然大悟了,西方人没有道德的概念,但他们有习俗习惯的概念。其实这句话要表达的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风俗习惯。突然觉得语义有一点不一样了,对吧!这句话突然就没有那么崇高了。习俗习惯与道德之间差了十万八千里呢!

这样就完了吗?并没有,背后的真相比我们想象的更加残酷。我们都知道欧洲曾经经历过漫长的中世纪,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一直持续到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甚至更晚,在这长达1千多年的漫长时间里,请问朋友们,moral这个词它是什么意思?答案很简单啊!在中世纪长达1000多年的时间里,moral或者更精确地说morality这个词基本就等同于宗教的教义。圣经和教会所说的善那就是道德、就是morality。圣经和教会所说的恶就是不道德、就是immorality。那我请问大家,当一个老外看到一句话,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morality,他脑海里浮现出来的是什么呢?是“与人为善”的德行吗?是“人之初,性本善”吗?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吗?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吗?或者说是古罗马帝国的那种风俗习惯吗?都不是的,他们脑海里浮现出来的大概是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吧。

法律是最低程度的宗教教义,这句话大家觉得怎么样,现在还觉得这句话非常的崇高吗?其实道理说透了就非常简单,在西方取代我们道德这个生态位的就是宗教。什么人人平等,上帝面前才人人平等。什么公平正义,上帝才给你讲公平正义。什么罪刑法定,罪刑哪里有法定的,明明是神定的呀。什么法律、什么law,那本质上不都是神权吗?真相就是这么赤裸裸。西方法学就源自于西方神学,我们不理解西方神学就理解不了西方法学,但我们如果信仰了西方法学就很容易去相信西方神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不断的打击儒家文化圈的道德观,因为儒家文化圈的道德本质上存在一种等级制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与西方那套上帝选民的概念是绝对冲突的。然后这些信仰西方法学理论的人就会自我接纳,说儒家的道德观是错误的,而西方信仰的那种morality才是正确的.接着就会自然而然说出一句,哦,原来中国人没有信仰。

说得直白一点,说中国人没有信仰的这些人就是给西方人做了狗,还具有极强的自我管理意识。我们再来想一想,为什么自由概念是西方法学最崇高的概念?因为他们要打破宗教锁链的束缚,所以要把自由的价值观抬高。为什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他们要破除宗教迷信,只要法律不禁止,你不要管那些宗教教义的限制,你去做就好了。为什么他们要说“天赋人权”,因为在中世纪的时候是“天赋神权”,直到新教改革了,他们才把人权放在神权的前面。这套东西对于西方人打破宗教枷锁来说是对的,但是对于我们儒家文化圈的中国人还能对吗?我们被神权束缚过吗?没有呀!中国人的思想一直都是以人为本的,一直都是自由的。既然儒家文化圈的道德观取代了西方宗教的这个生态位,我们不能按照西方法学理论、宗教的那一套来思考问题,我们就应该思考怎么在东方道德的体系下建立我们自己的公平正义、我们自己的公序良俗。其实我们的法律也正是这样做的,打几个比方,比如说一定程度的打骂教育小孩是可以接受的,比如说不赡养老人会构成遗弃罪,比如说性交易绝对不能合法化。你如果拿西方人那些宗教逻辑来看,这些观点好象都侵犯了个人自由,但这些观点在中国儒家道德观点看是对的。所以,我们不能轻易的抛弃东方的道德观转而接受西方的神学价值观,我们学了西方的神学和法学,不能把老祖宗的东方道德给弄丢了。

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拨乱反正、回归常识,我们的法律可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这个道德必须真的是道德,它真的应该是立足于本土社会的道德,是中国特色的道德。它不能是什么普世价值、更不能是什么西方风俗、绝对绝对不能是什么西方宗教的教义。中国法学界的同仁们,尽快清醒过来吧,不要再给西方人做狗了,做狗是没有前途的。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应有的使命!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