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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外卖骑手”人身权益撑腰:依法认定实际投保人地位

2025-04-29 15:17    头条推荐    来源:365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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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依法确认了“外卖骑手”在新业态保险中作为实际投保人的地位。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新业态保险纠纷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自2021年设立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1796件保险纠纷的二审案件,标的总额超过21.88亿元。其中,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纠纷的案件占比为15.92%。在新业态保险纠纷的二审案件中,主要的纠纷类型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险纠纷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上诉比例相近,但从审判结果来看,新业态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的胜诉率相对较高。

在新业态的保险纠纷中,涉及多个主体的矛盾交织,互联网平台、第三方用人单位、保险机构和劳动者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来转嫁用工成本和逃避用工责任的现象尤为明显。在“平台+平台合作商+劳动者”的长链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以“自我雇佣者”或“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与平台及合作商签订服务协议、承包协议或合作协议。这样一来,平台在保障劳动者保险权益方面的责任变得模糊不清,尤其是在是否为劳动者投保、购买何种保险以及承担多少保费等重要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界定。

澎湃新闻观察到,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理方式认定众包骑手是意外保险的实际投保人。

案情显示,骑手田某每天在接单之前,必须在平台系统中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通常称为“一日险”),保险费由系统自动从田某的报酬中扣除。然而,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却遭到拒绝。某保险公司辩称,保单上记录的投保人是平台的合作商,而非骑手田某,并且田某的猝死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同时,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向保险经纪公司说明了猝死保险金条款的相关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分析保险交易结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确认实际投保人为众包骑手田某,并认定猝死保险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同时,保险公司向其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免责提示,但该提示对骑手田某不具有效力。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需向周某赔偿60万元的保险金。

众包骑手是指通过公开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接单并进行配送的骑手。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较为灵活。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保险公司将猝死保险金的特别约定条款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际上是在缩小保险保障范围,客观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这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出于降低自身赔付风险的目的,应该清楚说明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和岗位。如果保险公司希望排除配送过程中以外的时间和空间,必须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提示并进行说明,否则该条款将不具有效力,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北京金融法院在案例典型意义的阐述中强调,本案充分运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分析了产品的本质,剖析了交易结构,理解了行业逻辑,依法认定了“外卖骑手”在新业态保险中的实际投保人身份,妥善维护了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险权益,保障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