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
答:
有。保密期是无限长的,除非秘密已经不存在;而竞业限制期最长为两年。
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因此,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要负担保密义务,保密期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而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年。
参考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2条;
2.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2条;
3.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5.《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90条;
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3条、第18条;
7.《劳动法》第22条、第102条;
8.劳动部《违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