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