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