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委托方):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