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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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内部管理,贯彻落实管理局《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精神,维护学院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对《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认真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中石大胜院发【201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职工工作、休息、休假管理,有效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胜利学院全部在岗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全年月平均天数、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根据胜油局发[199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休息休假
第五条 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日。
(二) 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放假时间: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一天(4月4日或5日);“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法定节假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安排在工作日补假。
第六条 事假。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第七条 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由油田规定的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按病假处理。
职工连续请病假满四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上班时须持油田规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其上班后的试工期为两个月;连续请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其上班后的试工期为三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第八条 婚丧假。
(一)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4天,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其中,一方达不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均不享受增加的婚假。
(二)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因避孕失败实施人工流产者,给予产假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油田社会保险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后,超过产假期间按职工患病处理。
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前,自愿申请在合同期内休育儿假1-3年(仅限一次)。
第十条 哺乳假。女职工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不含路途中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除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工作满8小时为一个出勤日,迟到、早退累计满8小时为一个缺勤日。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误课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应按要求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考勤以系、处(部、中心)为单位,指定专(兼)职考勤员负责填写考勤表,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每月定期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