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关于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收支。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进行现金业务收支,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对于50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须经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及总经理审核签批方可办理。
(2)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库存现金要求做到日结月清,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第二条银行支票结算。
(1)建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支票号、领用日期、领用人、支票用途、支票限额、报销金额、报销日期。
(2)作废的支票也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并在该支票上加盖作废戳记。
(3)不得无故拖欠报账,支票领用必须在5日内报销,超过报销期限(应有正当理由)须作延期说明。
(4)发出的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用大写注明限额,并且在小写金额栏内以人民币符号“¥”为使用限额的截止符封死,禁止签发空白支票。
(5)领用人将支票丢失要及时挂失,并且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6)发现支票消费金额与银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