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保障我区各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生工程资金按照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分级承担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柞水建设而实施的促进就业全民社保教育提升卫生健康文化惠民住房保障改善环境等工程第四条民生工程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政策补助类项目资金包括以下几类中央省和市专项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生工程资金其他按规定用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第五条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时应足额预算民生工程各项配套资金不留缺口新增财力主要投向民生工程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向民生工程倾斜财政资金安排优先考虑民生工程第六条民生工程资金应按照中央省市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减少支出项目或提高降低支出标准第七条民生工程有关单位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负责民生工程项目的立项和申报第八条民生工程资金的使用由各实施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