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008-12-18 来源:--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点击率:7033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以下简称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审批,统一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注册机关可以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委托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期内的执业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分为: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