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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年第11号 颁布日期:20070111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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