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2〕15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附件:《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严格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保证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国家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