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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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应及时掌握新出台的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以集中辅导为主,选修课采用网络教学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