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