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主任李斌年月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